Web3律师:俄罗斯通过加密货币挖矿法案,BTC挖矿正式合法?
撰文:刘红林、张梓豪,曼昆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30日,俄罗斯立法机关杜马三读通过了237585-8立法修正案,该法案旨在为俄罗斯加密货币交易监管和挖矿提供明确的法律制度。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法案生效还需要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并由总统签署。如该法案获得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加密货币挖矿在俄罗斯将正式合法化。
曼昆律师整理了该法案中有关加密货币挖矿监管的部分,以期为全球范围内寻找矿企设立的矿工提供意见指导。
加密挖矿法案概述
本法案中,加密挖矿的规范主要通过对现行三部法律进行修改得以确立,分别是《联邦电力工业法》(“电力法”)《因电力工业特殊性及因通过《联邦电力工业法》而修改和废除若干法案的决定》(“《因电力法而作的修法决定》”)《关于数字金融资产、加密货币及对某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决定》(“《加密货币修法决定》”)。
整体而言,该法案生效后,对俄罗斯加密挖矿产业的主要影响点如下:
- 加密挖矿合法化,加密挖矿产业可以获准在俄罗斯境内设立运营;
- 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不超过电力消耗限额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加密货币挖矿;
- 俄罗斯联邦法律下的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相关牌照,被列入《加密货币挖矿个体和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后,可以在允许加密货币挖矿的地区开展加密货币挖矿相关活动;
- 获得牌照的实体,准许经营的范围为加密货币挖矿、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组织运营矿池等;
- 如未申领牌照,或在俄联邦法律禁止的地区从事相关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可能遭到当局的监管与处罚;
- 此次立法还规定,禁止任何实体将加密货币挖矿与电力传输活动、电力行业运营调度管理活动、电力生产或购销活动相结合。
对《电力法》等的修改
俄罗斯《电力法》第26条规定了发电设施和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的程序,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网运营者不得无故拒绝任何个体技术接入电网的申请,本法案对拒绝接入电网的例外情形作了增补:
- 修改后的条款第八段规定电网运营者可根据申请者用电设备的特殊性采取准入限制措施,包括用于加密货币挖矿的矿机,特别是计划在政府禁止加密货币挖矿的部分地区部署的矿机。此外,对于未被列入从事加密货币挖矿个体名册或加密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的电力消费者,其从事相关业务也适用上述限制规定。
- 增加第九段,如果电力消费者在禁止挖矿的地区进行加密货币挖矿,或在未被列入加密货币挖矿个体名册或加密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活动,法院应当判决上述设备与电网断开技术连接,并对该等设备的技术连接费用不予退还。
就第28条“对电力行业可靠性、安全性及电力质量的监管”第5款作修改,修改后的条款规定,在本修正案生效之前已取得电网技术接入的矿工和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若相关活动在禁止地区进行,或在本修正案生效后仍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应当变更之前的供电条件。”;
俄罗斯联邦电力法第38条“消费者电力供应可靠性的保证措施”,第8款规定了在电力出现短缺,可能威胁到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稳定性的情况时,相关机关可以实施全面或部分限制电力消费,修正案在本款增加了对加密货币矿机电力消费的全面或部分限制,包括对在禁止地区或未获牌照进行挖矿和挖矿基础设施运营活动的无限期全面限制。
对《因电力法而作的修法决定》的修改,增添以下内容:禁止法人和个体企业者将加密货币挖矿与电力传输活动、电力行业运营调度管理活动、电力生产或购销活动相结合。
对《加密货币修法决定》的修改
对法案第一部分“定义”,增加了涉及加密货币挖矿相关概念的释义,包括加密货币挖矿、矿池、矿池组织者、挖矿基础设施、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地址标识符。
在第14条“加密货币的流通”添加三款涉及挖矿的内容,简而言之包括赋予俄联邦政府对运营矿池的实体进行规管的权力、赋予俄联邦政府在某些情况下禁止部分地区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权力、以及赋予负责AML/CFT的相关机关、负责保障国家安全的相关机关、负责监督税收的相关机关按照相关法律履行职责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增第142条“维护加密货币挖矿个体和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本条中引入两项加密挖矿牌照制度,即加密货币挖矿者牌照与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牌照,部分内容如下:
- 2001年8月8日联邦法律第129-ФЗ《关于法人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为个体企业家的自然人,以及俄罗斯法律项下的的法人,自被列入加密货币挖矿者名册之日起,有权进行加密货币挖矿(包括参与矿池)。
- 俄罗斯法律项下的法人,以及按照2001年8月8日联邦法律第129-ФЗ《关于法人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列入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后,可从事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活动。
同时,规定了豁免情形:
- 非个体企业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进行加密货币挖矿(包括参与矿池),且挖矿消耗的能源不超过俄政府设定的限额时,无需被列入挖矿者名册。
禁止情形:
- 禁止部分人员进行加密货币挖矿活动(包括作为矿池成员参与):有未撤销或未清偿的经济领域犯罪、危害国家权力罪或中等严重、严重、特别严重故意犯罪前科的自然人;涉嫌参与极端主义或恐怖活动名单的组织与个人;负责反恐融资的机构决定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的组织和个人等。
以及相关机关的权力与职责:
- 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活动设定要求,包括其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 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联邦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技术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法律调控、维护加密货币挖矿者名册和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
- 从事加密货币挖矿的个人(包括矿池参与者)有义务在挖矿过程中获得加密货币时,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指定的授权机构提供有关接收加密货币的信息,包括地址识别码。
另外,增加了第143条“组织矿池活动的实体”(对矿池运营的特别要求)如下:
- 组织矿池活动的主体可以是以下几类:
- 俄罗斯法律项下的法人实体;
- 根据2001年8月8日第129-ФЗ号《关于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国家注册》注册为个体企业家的自然人;以及
- 非个体企业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
- 组织矿池活动的实体也可以同时进行加密货币挖矿。
曼昆律师总结
本次立法修正案包括两大部分,除推进加密货币加密货币挖矿合法化之外,还确立了加密货币跨境交易和交易所交易合法化的进程。自俄乌战争开始以来,美国及其盟友对俄罗斯实施了多轮经济制裁,俄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此背景下,推动加密货币政策对俄具有重要意义。
对加密挖矿从业者来说,本次立法对矿企在俄设立矿场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指导,为矿工及相关从业者入驻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曼昆律师会对全球监管政策变化保持高度关注,为加密行业从业者提供合规建议与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