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律师:为比特币交易所提供技术服务,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撰文:黄鹏、饶炜彤,曼昆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我国大陆不允许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这就导致大部分中国人创立的交易所纷纷选择出海,飞往新加坡、日韩、东南亚等地,以避免中国境内的监管。但中国程序员又人才辈出、技术水平高超,这就出现了当前交易所的行业现状:境外交易所外包或雇佣境内技术团队。
那么,这一类技术人员需要注意及应对哪些法律问题?首先,曼昆律师带大家看看常见的技术服务场景。
技术服务场景
场景一
小A是国内一名程序员,受雇佣于一家科技网络公司。这家公司表面上是一家普通的软件开发公司,但实际上是某一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设立的套壳公司,该公司所有员工均负责交易所平台的开发和运维工作。这一类公司往往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交五险一金。
场景二
小B同样也是受雇于一家境外交易所。与小A有区别的是,这家交易所在境内没有设立公司,而是直接与小B签署了劳务合同,规定小B以劳务方式提供技术服务。但实质上,小B就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以远程办公的方式,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技术服务。
场景三
C是一家独立的且专门服务Web3行业的技术公司。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交易所达成合作,交易所平台的技术开发与运维均由C公司负责。
那么对于小A、小B和C公司来说,各自分别需要注意有哪些法律问题呢?
核心合规问题评估
无论以上哪种场景,会引起法律合规问题的核心之一是服务虚拟货币交易所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活动的合规程度。作为合作方,都应该确保随时能向有关机关证明,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对虚拟货币交易所可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当明知。以下三项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规要求,应该纳入合作前尽职调查的范围。
是否向中国大陆居民提供服务
2021年9月15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不存在中国境内用户,就意味着没有中国居民受害者。那么,各种诈骗、传销、非法集资、操纵市场等潜在的犯罪活动对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破坏性,也就会显著降低。
是否提供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很容易成为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道,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这也是U商目前刑事风险高发的原因。
2023年12月,最高检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法院认为: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所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切断了“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链条,也会大大降低相应涉刑风险。
是否在经营地合法
通过前两点标准考察,已经基本可以看出是否符合第一项条件;接下来最重要的,是看其在运营地的合法状况。根据中国刑事司法管辖规则,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才受我国刑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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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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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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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受处罚。
以日本为例,在2016年5月25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支付服务法》,承认虚拟货币为合法支付手段并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内,日本金融厅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采用登记制来进行监管。如果日本虚拟货币交易所在日本金融厅进行了登记备案,那么至少具备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其他法律问题评估
合同履约问题
对于C公司来说,如果存在应收账款,对方又不能按约支付,就要考虑救济途径的问题。在国内对虚拟货币司法政策较为审慎的背景下,如果将合同纠纷提交至法院审理,可能面临合同效力的重大争议。法院如认定有效,意味着变相也承认了合同对方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的合法性。恐怕对于法院来说,这是相当大的负担。为了降低违约风险,较为合适的做法,应该在提供服务前收取全部或大部分合同款,同时将争议的管辖约定在国际仲裁机构。同时,在合同文本中,也可以通过在鉴于条款或承诺条款中,让虚拟货币交易所“自证清白”,表明合法经营身份,以显示技术服务方尽到审查职责。
劳动争议风险
对于小B这样,在境内以个人就职的形式进行远程办公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技术工作人员来说,则要面临劳动权益保障上的风险。我国劳动法律仅仅保护境内公司和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向境外公司就职或签订相关合同,则难以享受劳动法的各项保护,比如在裁员问题上,员工被辞退能不能获得赔偿金只能靠公司良心;另外,如果发薪方式涉及虚拟货币的形式,则如果发生扣薪、减薪、扣发奖金提成等事宜,中国境内员工索赔也难以得到相应的保护。
除此之外,因为小A和小B可能会被视作交易所的内部员工,需要比外部服务合作方更加重视交易所业务本身的合规性。因为其其与交易所联系紧密,比外部合作方更了解交易所实际运营情况,如交易所存在不合规的地方,员工也容易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监管风险
对于C公司来说,毕竟只能对交易所合规情况做到形式审查。合作存续期间不排除该交易所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暗藏的违法行为日后暴露,由此引发中国监管机构的介入调查。除了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业务可能也会受到影响,公司应该提前做好风险预案。
曼昆律师建议
基于以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对于拟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和个人,曼昆律师特此建议,从以下多个维度对交易所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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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注册、KYC、出入金、平台协议等判断,虚拟货币交易所是否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是否提供人民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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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所经营地法律,考察其是否满足当地虚拟货币交易所运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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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交易所提供主体资料、合规资料、承诺等资料,作为订约程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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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设计交易模式,减少违约风险;注意合同管辖约定,提高救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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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尽到审慎义务的证据,以备将来对外证明。
对于拟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技术服务的员工来说,可参照以上建议,同时注意不同岗位、不同用工方式带来的法律风险区别。